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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结婚时签订了婚内财产协议,离婚时还能要求补偿吗?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970人看过

沈某(男)与王某(女)结婚后,生有一子。结婚时,双方约定各自所挣的钱归各自所有。在儿子4岁时,沈某到外地打工三年,少回家,也没有往家里寄过钱。在这几年的时间内王某独自承担家庭的各种重任,除照顾年幼的儿子之外,还将岳父母接到家中侍候,由于王某没有工作,生活过得十分艰苦。沈某在外面几年没有赚到什么钱,就回到家里,看到王某将岳父母接到家中,心里更加不舒服,想将他们赶走,遭到王某的拒绝,于是双方发生争吵。后来,因为两人都没工作,经济拮据,沈某脾气越来越不好,经常喝了酒打骂王某。1年后,王某实在忍不下去了,就要求离婚,并认为自己承担了家庭的重担,要求沈某对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沈某也同意离婚,但提出双方已经在结婚时约好个人所挣的钱归个人所有,并签订了书面协议,应当依照当初的协议来分割财产,另有岳父母也一直在这家里生活,没有一分钱拿出来,吃的用的都是这个家里的,因此拒绝再作补偿。那么,夫妻双方定了协议,离婚时还能要求补偿吗?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应当注意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婚姻法》规定一方提出补偿请求,只适用于夫妻对财产作出分别财产制约定的情况。如果夫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适用法定财产制,依照《婚姻法》第 17条、第18条确定财产的归属,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2)一方必须对家庭事务承担了较多的义务,在时间上、精力上付出较多;或者协助另一方的工作,比自己从对方处获得的协助多。如果一方专门从事家务劳动,或者专门协助对方工作;当然更是有权利要求对方补偿;

(3)补偿请求权行使的时间是“离婚时”,即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或一方提起离婚诉讼时,就应当向对方提出请求;

(4)补偿的数额和给付方式首先应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补偿数额应当参考结婚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时间及劳动强度、为对方提供协助的多少等因素予以确定。补偿请求权是对一方从事较多家务劳动的正面评价。

家务劳动是指不能直接产生经济效益的为满足家庭成员生活所需要从事的劳动,包括抚养子女、照料老人、洗衣做饭等。这些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效益,但节约了家庭支出,其实也就间接地增加了家庭财富。

除了上述家务劳动之外,夫妻一方协助另一方工作的,被帮助的一方所创造的财富其实是以夫妻的共同劳动为基础的,协助的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在离婚时付出较多家务劳动的一方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的夫妻一方,不能分享对方的财产,等于漠视了家务劳动及协助工作的价值,对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因此,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义务较多的一方有权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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