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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变“借名买房”,挽回客户巨额损失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85人看过

刘一和刘三是兄弟关系,哥哥刘一系北京市某单位职工,2004年单位集资建房,当时刘一没有那么多钱,弟弟觉得不买太可惜了。刚好当时刘三马上要结婚了,便与哥哥刘一商量,由刘三出钱借用哥哥刘一的名义购买单位集资建的经济适用房,刘一表示同意。

其后,刘一与单位签订了《集资建房合同》,刘三交付了全部首付款,并用刘一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由刘三按时还月供。2005年5月房屋交付,刘三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使用至今。

2012年刘三突然接到法院电话,说刘一告其腾房,拿到诉状后刘三觉得是自己付款买的房子,房屋应该归自己所有,便独自出庭应诉。可是,令其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判令刘三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腾房。

刘三不服上诉至中院,中院维持原判。这下刘三与妻子全都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明明是自己花钱买房,怎么到最后成了债权债务了呢,现在房价这么贵,那点钱哪能买得起房啊!经人介绍,刘三找到律师求助。

律师仔细研究了刘三提供的全部材料及判决书,认为刘三与刘一之间事实上是有口头借名买房约定的,但因房屋性质属于经济适用房,因此此种借名约定是无效的。律师同时提示刘三,借名购房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会根据过错程度来划分赔偿比例。

后刘三在律师的建议下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确认其与刘一之间的口头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协议无效,要求刘一返还购房款、装修款等款项,并赔偿了部分房屋升值损失。最终,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采纳了李松律师的意见,认定刘一与刘三之间存在借名购房合同关系,判决:双方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口头合同无效,刘一返还刘三购房款、装修费等二十余万元,刘一赔偿刘三房屋升值损失六十余万元。最终为刘三一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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