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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懂法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564人看过

刘某饱尝了借钱不打欠条的亏。两年前,刘某借5000元给朋友经商,期限为2年,朋友承诺月息为1.5元,当时他觉得彼此是非常好的朋友,并且他一再保证到时无论多困难都要连本带利一起结清,所以碍于面子,连欠条也没让朋友打。到今年刘某的女儿考上大学,急需花钱了,便去找他还钱,可没想到这位朋友却不承认有借钱之事,一气之下,刘某要将朋友告上法庭。法庭先要刘某拿出相关借据,但刘某说当时只是凭对方口头承诺,所以拿不出任何借款证据。听他这么一说,法庭有关人员便对他解释,双方一上到法庭,就要凭证据说话,你这样空口无凭,叫法院怎样保护你的权益?听罢刘某只有自认倒霉。

通过这一例子,法庭有关人员一再提醒广大群众,在办理民间借贷时应注意有关事项:

首先,不论给谁借款都要立张合同或借据。千万不要碍于人情、关系等因素,只来个口头承诺,并且借款时除要让借款人当面写清合同或借据外,还要写明借款人、借款金额、用途、利率和还款时间等内容,签字画押,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存。

其次,对于比较大的款项,应履行担保和抵押手续。为了保险起见,对于大额借款最好由借款人找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或担保单位,必要时还可以让借款人以存单、债券、机动车、房产等个人财产作抵押,并完善担保或抵押手续。这样,借款人万一出现无法偿还债务的情况,可以向保证人追索借款或合法地以抵押物抵偿借款。

再次,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应合法。对于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赌博、贩毒、吸毒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国家法律不予保护。

第四、借款利率应合理合法。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同时,利息不得计入本金计算复利,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利滚利”,超出部分的利息和复利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借款双方协商的利率应在合法范围之内。

第五、注意还款期限。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也就是说,借出的款项到了约定还款期后,两年内受法律保护,超过两年则不再受法律保护。根据这一规定,债权人可以采取催收或更新借据的方式,维护合法债权。

第六、运用法律追讨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讲信誉,逃账赖账,债权人切莫采取扣押人质、强抢货物等过激的违法行为,要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对于事实比较清楚,数额不大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直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必要时,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措施。

第七、谨防“非法集资”式的民间借贷。一些个体企业或业户利用人们贪图高利的心理,抛出高利诱饵,在同地域或熟人之间进行地下非法集资。这种集资经营者不是挥霍过度,无力偿还,就是金蝉脱壳,卷款而逃,使债权人血本无归,这种变质的民间借贷风险最大,应引起大家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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