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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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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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作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由于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若是在保全申请书之中注明的需要被保全的财产自始不存在,那么法院在受理保全请求之后,也是不会采取任何的保全措施的。故此在提出此类请求之前,先核实一下对方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财产是必要的。


孙心远律师,苏州本地人,十二年诉讼执业律师,在工作中不断研究学习,热衷于对法律的学习。长期处理经济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5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