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 执业资质:1320520**********

  • 执业机构:江苏孙吴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3日|分类:法律顾问 |421人看过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由于民事纠纷的利害关系人,若是在保全申请书之中注明的需要被保全的财产自始不存在,那么法院在受理保全请求之后,也是不会采取任何的保全措施的。故此在提出此类请求之前,先核实一下对方当事人具体有哪些财产是必要的。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