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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要求去调解不去怎么办?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24年03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393人看过

交警要求去调解不去怎么办?

交警大队对双方当事人调解无效,则可以按规定结案,伤者的损害赔偿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财产损失事故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但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在损害赔偿调解程序中,虽然调解程序的启动由伤者和肇事者共同启动,但是如果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终结调解。


可见,损害赔偿调解程序的终结,公安机关也有主动权。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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