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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未注明利息,借款期满资金占用费获支持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23年10月02日|分类:债权债务 |647人看过


 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古某诉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限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古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20181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古某借款10万元,20171217日上午11时左右应被告借款之约,原告将自有周转备用现金10万元某店里借给被告,被告当场清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古某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钟某 借款日期:20171217日 还款日期:2018121。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出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187月曾向贵院提起诉讼,后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钟某向原告古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钟某未按期归还借款,对此纠纷负全部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按月息2分计算的诉请,因双方未书面明确约定该借款利息,原告诉请逾期利息可按贷款利率自借款期满后即2018122日起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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