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原告古某诉被告钟某民间借贷纠纷案,限被告钟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古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6%自2018年1月2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钟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古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2月17日上午11时左右应被告借款之约,原告将自有周转备用现金10万元某店里借给被告,被告当场清点后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古某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借款人:钟某 借款日期:2017年12月17日 还款日期:2018年1月21日”。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归还原告出借款,原告多次催收无果,2018年7月曾向贵院提起诉讼,后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为保护自身权益,特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提出如上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