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某某女士和王先生结婚后,因性格原因决定离婚。两人一起到婚姻登记处提交了离婚登记申请,度过离婚冷静期后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随后,某某女士得知王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了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登记备案。某某女士认为,房产购买时使用的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的这套房产理应有自己的份额。
王先生认为,自己在离婚冷静期内买房是为了给自己一个新的开始,而且房产是用自己的积蓄和借款购买的,并没有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他表示,他和某某女士已经没有感情,就不应该再干涉对方的财产。
某某女士则认为,王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买房是故意转移婚内财产,企图逃避分割责任。她表示,她和王先生结婚多年,一直辛苦工作养家糊口,积累了不少共同财产。
某某女士找到公证处要求对王先生的房产进行分割公证。公证员了解事实后确定,王先生新购置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某某女士有权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还未正式办理离婚登记,在法律意义上还是夫妻关系,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新增的财产仍适用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王先生在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某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意见和实际情况,对房产进行了公平合理的分割,并出具了公证书。
婚后哪些收入是夫妻共同财产?
其实啊,要先讲清楚,夫妻双方婚后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冷静期内,没有领取离婚证,双方仍然是夫妻,使用共同财产购房,房子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离婚财产分割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后一方转移财产怎么办?
这个案子中啊,没有证据证明对方购房是转移财产。如果有证据,是可以要求多分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事实上是这样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