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心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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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故主动帮清洁工拖地摔伤也属工伤

发布者:孙心远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工伤赔偿 |1044人看过

我是一家公司的文员。3个月前,由于突然停电,而公司实行的是“无纸化办公”,我的工作只好被迫中断。在等待来电期间,见公司清洁工带病在打扫卫生,我遂主动上前帮忙。不料,我在拖楼梯时不慎滑倒受伤。前后住院27天,共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由于公司没有为我办理工伤保险,使我无法从社会保险部门获取工伤待遇。我曾要求公司担责,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我未经公司指派或许可私自帮助清洁工打扫卫生,只能算是个人行为,而与我的岗位及职责无关,即我的伤害并非由于自身的本职工作原因所致,故不构成工伤,只能自食其果。请问:公司的说法对吗?

XX读者:

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其必须给予你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你所受的伤害发生在公司的正常上班期间,地点为公司办公区域,即明显具备了“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要素。

那么,是否属于“因工作原因”呢?这实际上也是本案的关键所在。答案应当是肯定的:一方面,而你在等待来电期间,见公司清洁工带病打扫卫生,出于同情帮助并不需要多大技术含量拖楼梯工作,既不属于冒险行事,也不希望或放任自己受伤,即损害的发生纯属意外,你并没有过错;另一方面,虽然你的岗位及职责与清洁无关,事先也没有得到公司的指派许可,但毋庸置疑,你的目的是为了公司利益,直接体现在为了公司的环境卫生得到更快、更好的清洁,即你擅自帮助清洁工打扫卫生,属于公司正常工作的一部分。

基于以上分析,你的情形属于工伤,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为每一名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任何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管公司基于什么原因,出于什么理由,为了什么目的,没有为你办理工伤保险都是对自身法定义务的违反,也必须为此付出代价。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已经明确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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