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属于违禁品,本身不属于合法财物,也不许私人拥有。因此,毒品不属于刑法第263条规定的“财物”范畴。那么,胡某抢劫毒品的行为为何构成抢劫罪?
毒品本身也是财物,是一种特殊的财物。从这个意义上说,毒品也是一种商品,是一种黑色商品,具有一定价值和使用价值。毒品为法律禁止持有和所有,更不能以抢劫等暴力手段占有,应当由执法人员依法没收。因而抢劫毒品的行为侵害的客体不是毒品持有者的所有权,而是侵犯国家对毒品的控制权。也就是说可以将毒品看作成一种特殊的“国家财物”即公共财物,因此符合抢劫对象,应以定罪量刑。
相关法律知识:
有关的司法解释可以作为分析此案的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8项明确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由此可见,毒品能够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抢劫罪与盗窃罪同为侵犯财产的犯罪,既然毒品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理应也能成为抢劫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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