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周某,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四川省资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苗元本,男,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安徽省肥东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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