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元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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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苗元本律师|时间:2016年01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630人看过

案件描述

原告:周某,男,汉族,1987年6月1日出生,城镇居民,四川省资阳市人。

委托代理人:苗元本,男,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汉族,1967年1月8日出生,城镇居民,安徽省肥东县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仲裁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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