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震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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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XX与北海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汤震强律师 时间:2020年07月24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傅XX与被告北海市XX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XX的委托代理人蔡XX、被告北海市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傅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被告返还已支付购房款120645元和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3、被告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款55664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被告将位于北海市四川XX”1单元2110号房,以每平方米5800元、总价241280元出售给原告,首期付款120640元。被告承诺该商品房无抵押、未被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转让情况。签订合同当天,原告按被告指示现金交付了2万元定金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156304元,被告出具收据。其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与原告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也未通知交房。原告经了解得知被告在签订上述合同时已将标的房屋抵押给第三方,且该房处于查封状态。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北海市XX公司辩称:1、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涉案房屋不存在权利上的瑕疵,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已支付购房款120645元和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金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装修费没有依据。涉案房屋至今未交付给原告,不可能发生装修费用,且原告与案外人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公司开具了装修款的收据给原告,其双方为合同的相对人,原告应向其主张权利;4、2万元系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认购定金,认购与商品房买卖关系是预约和本约的关系,该款项已转为购房款。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傅XX交来创基大厦1-2110房号房款(现金)贰万元整。
2018年1月7日,原、被告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主要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其开发的位于北海市四川路111号创基大厦1单XX2110号房屋,建筑面积为41.6平方米,房屋总价款为241280元,签订本合同前,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定金2万元,该定金于网签时转入商品房价款,原告应当在2018年4月20日前分2期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首期房价款120640元,应于2018年1月7日前支付。被告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原告交付该商品房,被告应当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将本合同登记备案情况告知原告。
2018年1月7日,原告与案外人北海市XX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北海市XX公司作酒店经营,租赁期限15年,原告同意北海市XX公司按XX酒店之标准装修及配备酒店物资,认可其装修方案。
同日,原告转账支付156304元给案外人北海市XX公司。案外人北海市XX公司于同日出具《收据》,载明收到原告装修款55664元。被告于同日出具一份《收据》,载明收到原告房款100640元。
另查明,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3日出具的《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载明,涉案房屋于2018年7月11日办理土地及在建工程抵押权变更登记(原始登记日期:2016年11月22日),现无查封登记记录。北海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3月1日出具的《北海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3月1日11时40分,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为北海市XX公司,现无抵押记录,现无查封记录。
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易与产权档案查询证明》、《北海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证明》、转账凭证及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之前,已就涉案房屋设立抵押权,其后又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被告故意隐瞒涉案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系被告违约。且被告也未按合同约定按期交付房屋,存在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被告也同意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已经支付的房屋装修费55664元,系因被告违约导致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规定,被告存在故意隐瞒案涉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原告主张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傅XX与被告北海市XX公司于2018年1月7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
二、被告北海市XX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120640元并赔偿已付购房款一倍的金额120640元给原告傅XX;
三、被告北海市XX公司赔偿装修费用55664元给原告傅XX。
案件受理费2876.90元,由被告北海市XX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的同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限届满后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753.8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55XXXX00185XXXX8416,开户银行:XXX)。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1996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担任北海市8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办理多起非诉讼法律业务,独立代理了上百起诉讼案件。在诉讼...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北海
  • 执业单位:广西桂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50520********5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