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靓女签约经纪公司后毁约 被判支付20万元违约金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053人看过

小青签约经纪公司,变身偶像团体成员。培训中,因不满站位等原因擅离培训基地,致与公司失联。为此,公司将小青告上法庭,要求解约并赔偿违约金85万元。对此,上海市虹口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小青与公司合约,小青支付公司违约金20万元。

2012年7月,90后少女小青在网站上看到一则消息:某公司为打造一支女子偶像团体,开始招募团员。于是,小青报名参加选拔,并最终入围。入围前日,小青与该公司签署《专属艺人合约》,约定合约有效期内公司是小青从事演艺事业的唯一经纪人。合约有效期为8年,如小青严重违反约定,即视为根本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0万元等。

合约签署后,公司即安排小青及其他入选成员集中培训,并为她们安排了推广公演、赴台宣传交流、媒体见面会等活动。由于不满公司的站位安排及管理措施等,小青于2013年3月突然离开培训基地。在多方联系无果的情况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合约,并要求小青支付违约金85万元。小青同意解除合约,但请求驳回公司关于违约金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青仅系团体24名成员之一,虽系违约,但未与其他经纪公司另行签约,其违约程度不高、知名度亦不高,且违约行为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限的前期。考虑到公司为打造女子团体支出的资金、资源及培养演艺人员的特殊性、高投入等特点,故将违约金酌情调整为20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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