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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小三同居生子 妻子起诉离婚获赔3万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513人看过

丈夫外出与小三同居生子,妻子发现后,提出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2014年6月9日,该案经过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立案庭调解,妻子获得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大新县福隆乡青年许某与赵某经过自由恋爱,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9年生育一个女孩。两人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为了增加家庭收入,丈夫许某到大新县城打工,赵某则在家带孩子。起初,许某逢年过节还回家,将大部分打工所得交给妻子。但从2012年6月开始,许某很少回家,并借口换工作后收入少,没钱给妻子。女人的直觉告诉赵某,丈夫很有可能“变坏”。经过多方打听,终于印证了赵某的怀疑,许某与一名女子以夫妻名义在县城同居生活,并且已有一个3个月大的男孩。了解真相后,赵某愤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许某离婚,并要求许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许某对妻子所提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并对妻子表示歉意。最后,两人达成如下协议:1、赵某与许某离婚;2、女儿由赵某抚养,许某每月负担抚养费400元;3、许某赔偿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当庭付清。

该院对上述协议予以确认,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已当庭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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