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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撞倒路人致其死亡 乘车人指使逃逸获缓刑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704人看过

广西恭城莲花镇村民蒋某乘坐他人车辆发生车辆撞倒路人后,指使肇事人驾车逃逸,致使被撞路人得不到救治3小时后死亡。2014年6月18日,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2013年6月3日凌晨1时左右,恭城莲花镇桑源村26岁村民马某(另案处理)驾驶本村村民严辉的皮卡车搭乘同龄伙伴蒋某从村里沿莲花到县城玩。6月3日凌晨2时,当车辆行驶到X161线6KM+69m路段时,将行走在道路东侧路边的龙某田撞伤,车辆仍往前冲了10多米才停下,马某下车将被撞的龙某田抱至道路东侧水沟处数米远的芋头叶下隐藏,迅速回到车上,蒋某明知车辆撞倒路人不打电话报警,反而叫马某开车快走,尽快离开现场,致使被害人龙某田被撞后因得不到救治约3小时后死亡。

当日7时53分,当地群众发现道路外树下的尸体,拨打110报警。蒋某在接到交警电话后,主动到交警大队如实交待了其罪行。

经法医检验鉴定:龙某田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并大出血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此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2014年4月17日,蒋某通过其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龙某田家属经济损失40000元,取得其家属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搭乘机动车,明知已发生交通事故,仍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治而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蒋某有自首情节、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其家属谅解,法院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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