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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独吞征地补偿款 前妻诉请返还获支持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460人看过

家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某社区的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后,原本相安无事,可后来却因为社区发放的几笔征地补偿款又诉诸公堂。2014年5月2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前夫返还前妻及女儿征地款共计62000元。

同为80后的大林与小丽原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一儿一女。2010年,二人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遂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婚生子归男方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无其他债权债务。

离婚后,二人各自开始了新的生活,但后来因征地款的归属让这对昔日的夫妻又开始起了新的纷争。在二人离婚后,二人所在社区先后向大林、小丽及其子女共四人发放了三次征地补偿款。三次合计每人31000元,共计124000元,而这124000元均由大林领取。在得知发放征地补偿款的消息后,小丽曾多次向大林索取属于自己和女儿的那份征地款。但小丽的要求却均遭到了大林的拒绝。无奈之下,2014年2月,小丽以自己和女儿为原告将大林告上了法庭。小丽在诉状中称,社区发放给四人的征地款大林无权全部领取和占有,属于自己和女儿的那份征地款大林应返还给自己和女儿,故请求法庭判令大林返还自己的征地款31000元,返还女儿的征地款31000元。诉讼费由大林承担。

而面对前妻的诉求,大林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小丽与被告大林离婚后,其居住的社区向原被告及其子女发放的征地款属4人分别所有。被告大林领取并占有二原告的征地款不还的行为构成侵权,被告大林应予返还。二原告请求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故依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判决被告大林返还小丽征地款31000元,返还其女儿征地款31000元。案件受理费1350元由被告大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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