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南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婚姻家庭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购房者无钱还贷 开发商连带清偿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70人看过

购房者因无钱偿还银行货款,便外出躲藏,贷款银行在多次催款无效后,于是将其和保证人某房地产开发商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者连带清偿尚欠贷款银行债务。2014年3月20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款合同纠纷案,并依法作出判决:由被告黄某清、方某给付原告中国银行河池分行(下称中行河池分行)尚欠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336032.79元;被告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0年2月5日,被告黄某清、方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被告某房地产公司开发位于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西路“财金国际”1号一套商品房。因购房资金不足,2010年11月3日,被告黄某清、方某向原告递交个人住房借款申请表,两人共同向原告申请贷款31.9万元,同月10日,原告(贷款人)、被告黄某清(借款人)、方某(借款人)、某房地产公司(保证人)订立了《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黄某清、方某共同向原告借款31.9万元,借款期限为240个月,借款用途为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河池市金城江区江南西路“财经国际”1号住宅小区一套商品房,购房总金额为456308元,贷款利率为4.3492‰,贷款采用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所购房屋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开发商)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0年12月1日,原告按合同约定足额向两被告发放了全部贷款31.9万元。两被告获得贷款后,只偿还了2010年12月至2012年5月的到期贷款本息27518.66元。从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23日再未向原告偿还贷款本息,原告多次催收还款,两被告均不予理会,被告的行为巳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由被告黄某清、方某共同偿还尚欠原告贷款本息336032.79元;某房地产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某清、方某因购房所需,与原告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的,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黄某清、方某发放了全部贷款,即享有按期收回本息之权利,由于被告黄某清、方某累计未能归还原告到期的19个月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故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贷款合同》并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终止合同的贷款本息及罚息共计336032.79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某房地产公司作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对被告黄某清、方某尚欠原告借款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以上判决。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