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信用社职工被辞退 纵火报复被判死缓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劳动纠纷 |2401人看过
信用社职工被辞退 纵火报复被判死缓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年1月17日依法以放火罪判处甘肃天祝信用社纵火案被告人杨显文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据介绍,杨显文原系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2006年以来,杨显文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贷款、收取贷款不入账等手段多次挪用单位资金,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对其违法违纪行为照章进行了处理,并于2011年5月解除与杨显文的劳动合同。后被告人杨显文因对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对其的善后工作不满而产生报复心理。
2011年5月13日8时许,为泄私愤,被告人杨显文趁天祝藏族自治县农村信用联社职工集体学习之际,将事先准备好的10公升汽油倾倒在信用联社五楼有50余名职工参加学习的会议室门口点燃后逃离,致数十人被烧伤。同时,汽油引燃会议室办公设施后,引起会场混乱,多人从五楼窗户跳下致伤。被告人杨显文的放火行为共造成10人重伤,16人轻伤,23人轻微伤,并烧毁会议室设施,直接财产损失13.169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杨显文到天祝藏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显文目无国法,为泄私愤,预谋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其犯罪动机卑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社会危害极大,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在庭审中真诚悔罪,可不立即执行。故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显文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0
收藏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