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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他人“出头”致人轻伤 少年被判拘役三个月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2412人看过
替他人“出头”致人轻伤 少年被判拘役三个月
受人之邀强出头,带帮“小弟”随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2012年1月10日,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未成年人程某拘役三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郧县某镇中学生张某某(12岁)因上厕所与赵某发生口角,心有不忿,于2011年5月20日下午邀程某(17岁)及张某、王某等四人(四人犯案时均未满16周岁)将同校学生赵某带至该镇某网吧前,用砖头砸及拳打脚踢等方式殴打赵某。期间,程某用砖头将赵某头部击伤。经鉴定,赵某受轻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程某的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据此对程某行为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程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程某出于逞强争霸的主观目的,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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