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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男子因几条小鱼打掉他人脾脏获缓刑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医疗纠纷 |2089人看过
德州男子因几条小鱼打掉他人脾脏获缓刑
因琐事起冲突,山东省德州市一男子将他人脾脏打破,致使被害人脾脏摘除。2012年1月9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刘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刘建在自己与他人合伙经营的一鱼塘边,看到俞某与其子在该鱼塘内逮野生的小鱼,刘建向其索要小鱼未果,双方发生口角。之后,刘建与俞某发生打斗,刘建用拳头将俞某打致脾脏破裂,后俞某在德州市立医院实施脾脏摘除手术。经法医鉴定,受害人俞某的伤情属重伤,构成八级伤残。事发后,刘建拨打110电话报警,对其打伤俞某的事实供认不讳。
2011年6月10日,被告人刘建的亲属自愿赔偿受害人俞某经济损失30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刘建与受害人俞某于2011年10月24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对受害人俞某的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受害人俞某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建判处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刘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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