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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多年签分手协议 男方变卦被诉赔偿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131人看过

                       同居多年签分手协议 男方变卦被诉赔偿 

     李女士和男友同居多年后签分手协议,男友答应给自己和前夫所生的女儿提供上大学的费用,谁知后来男友反悔,无奈之下李女士和女儿把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前男友履行协议,支付费用。2011年8月30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陈先生给付小梅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李女士今年41岁,1998年离异后带着自己和前夫所生的女儿小梅来到北京打工,经老乡介绍到一个建筑队做饭,认识了建筑队的老板陈先生,两人不久后同居。

     李女士称,陈先生2001年把自己在顺义区承包的一处养殖场交给李女士无偿使用,2006年两人感情不和,在分手时签下协议书,约定小梅高中毕业前养殖场归李女士无偿使用;小梅高中毕业后李女士搬出养殖场且养殖场一切归陈先生所有;李女士搬出养殖场时陈先生一次性付给李女士人民币6万元整作为小梅将来学习之用。2010年小梅高中毕业,李女士如约搬出养殖场,但陈先生却迟迟不支付这6万元,李女士经多次催要无果,和女儿小梅一起来到顺义法院起诉前男友陈先生。

     法庭上,陈先生称李女士带着小梅在北京打工,因生活困难向自己求助,因为自己对小梅非常喜爱便认其为干女儿,并将自己刚承包建成的养殖场无偿提供给李女士使用。自己多年来一直在帮助李女士、小梅母女二人,因为担心李女士搬出养殖场后没有经济来源影响小梅学业,自己便答应小梅在毕业后上大学时赠与其6万元,帮助其完成高等教育学业,此事与李女士无关。

     2010年小梅高中毕业时自己因建筑队发生事故需要赔偿,现已经负债累累,也没有其他经济来源,无力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且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赠与人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可撤销赠与,现在自己主张撤销赠与,故不同意李女士、小梅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协议书具有合同的性质,确定了双方之间关于养殖场财产的权利和义务,其中“李女士搬出养殖场时陈先生一次性付给李女士人民币六万元整作为小梅将来学习之用。”并非赠与的意思表示,不能以此认定该条协议内容是附条件的赠与。法院最终判决陈先生给付小梅6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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