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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生前租赁保管箱 老父起诉银行开箱获支持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076人看过

                  女儿生前租赁保管箱 老父起诉银行开箱获支持

     虞丽离婚后一直未再婚,由于其突然死亡,而存在银行保险箱里的物品拿不出来,虞丽88岁父亲将一家银行丰台支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提供女儿储存在保管箱里的物品。2011年8月29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银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原告虞老先生在场的情况下打开其所有的保管箱,虞老先生应予以配合,并由虞老先生自行清理保管箱内的物品。
  
     88岁虞老先生起诉称,2011年5月4日,他的女儿因急性心肌梗塞突然死亡。女儿生前在一家银行丰台支行租赁了一个保管箱,但是因为其突然因病死亡,没有人来处理这个保管箱。女儿在1985年10月离婚,没有再婚,也没有子女,其母亲也已经去世,因此虞老先生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虞老先生将该银行丰台支行诉至法院,请求银行提供女儿储存在保管箱里的物品。

     被告银行辩称,他们与虞丽签订协议,约定如果储户死亡,那么只有其合法继承人和代理人持合法继承文件到银行申请开箱,银行审验无误后,才可以打开保险箱,继承人可以自行清理箱内物品。由于银行无法确认原告提供的文件是真实有效的,无法确认原告是否是合法继承人,所以拒绝开箱。银行表示,之所以这样谨慎是因为无法确认保险箱里是否有她人物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虞丽生前与丰台支行签订的《保管箱租用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是真实有效的,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现虞丽已死亡,根据该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如租用方死亡,银行接到死亡证明文件后,其合法继承人有权持合法继承文件向银行申请开箱,经审验无误后自行清理箱内物品,并办理退租手续。虞丽去世后,对于其合法继承人的确认,如有遗嘱或遗赠,应按照遗嘱或遗赠确定其继承人,没有遗嘱或遗赠的按法定继承处理。当事人并未提交虞丽留有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确定虞丽的合法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应先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即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经法院查明,虞丽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只有其父虞老先生(即原告),虞老先生并未向法院表示过放弃继承权,故虞老先生作为虞丽合法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丰台支行打开涉案保管箱,自行清理保管箱内的物品。被告丰台支行应在原告虞老先生在场的情况下,将涉案保管箱打开,由原告自行清理箱内物品,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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