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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男未尽抚养义务女方获准变更抚养权

发布者:周南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离婚 |1053人看过

一对夫妻协议离婚后,约定婚生女由男方抚养,但男方却未尽应尽的抚养教育义务。无奈之下,女方只好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将女儿变更为自己直接抚养。2015年8月16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婚生女由原告邵某抚养。

原告邵某(女)与被告徐某于1998年结婚。2001年5月27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徐娟。后原、被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于2008年2月25日在弋阳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徐娟由被告徐某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后由于被告徐某拒不承担徐娟的教育费用,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告徐某拒不承担徐娟的教育费用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徐娟的合法权益,不再适宜直接抚养徐娟。鉴于徐娟已年满十四周岁,其智力水准已经有能力对自己由谁抚养做出理智的选择,故法院对徐娟愿意跟随原告邵某生活的陈述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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