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发生概率极大、也是生活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案件,那么,在交通事故案件整个阶段中通常存在哪些相关的鉴定呢?
交警队阶段:
1.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普通程序;
2.交通事故证明书:一般是在无法查明当事人双方责任大小时所下的文书,在无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过错程度大小的情况下,一般法院会认定双方同等责任;
3.痕迹鉴定:一般为查明交通事故案件事实、是否有接触及接触情况和是否及时采取刹车时用;
4.车速鉴定:鉴定肇事车辆是否超速;
5.载重鉴定:鉴定肇事车辆是否超载;
6.酒精检测:检测肇事者是否为饮酒或醉酒驾驶,醉酒驾驶还将会涉及刑事犯罪;
7.制动性能检测(安全技术条件检测):检查车辆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达标,认定事故责任比例及车主是否承担责任用。
8.车辆类型鉴定:鉴定车辆类型属于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对结果不服,一般可在三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9.车辆损失鉴定:查明和确定车辆损失情况;
10.尸体检验报告:查明受害人具体死因。
法院阶段:
1.肢体伤残等级鉴定: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级别;
2.三期鉴定:具体指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鉴定,以便确定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限;
3.精神伤残等级鉴定:一般在事故发生6个月之后做,以便确定精神伤残等级;
4.二次手术费鉴定:一般指的是拆除钢钉、钢板的费用,天津可以做二次手术费鉴定的法院屈指可数;
5.用药合理性鉴定:对医药费产生的合理性存疑所提出的鉴定;
6.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对交通事故所造成伤情的因果关系的有无及多少(即参与度大小)所提出的鉴定。
上述鉴定并不是每个交通事故案件当中都会做的,例如,在双方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简易程序中,交警队的很多鉴定是可以省略的。另外,关于车辆损失鉴定现在天津地区交警队已经基本不管,而是由法院委托鉴定。总之,交警队阶段所做的鉴定一般为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及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用,而法院阶段所做的鉴定一般为确定受害人的损失大小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