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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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三者之间的关系

发布者:杨慧慧律师|时间:2017年04月14日|分类:抵押担保 |752人看过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原则上可以并用,但不得超过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经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注:定金和损害赔偿金之所以可以共用,是因为定金是惩罚性的,损害赔偿金是补偿性的,二者性质并不冲突。

二、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二者之所以不能共用,是因为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都是对于实际损失这同一后果的救济,如果二者共用,相当于一份损害得到了两份赔偿。

三、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二者之所以不能共用,是因为定金与违约金都是惩罚性的,性质冲突,而且法律明确规定二者只能选择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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