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律师张强】一桩因开山采矿引发的征地补偿纠纷
某县官方近日发布的一桩案件通报。案件内容表面上看,发生原因是村民非法阻挠开发商开山采矿;而实质上这是一桩征地补偿法律纠纷引发的官民冲突。由于时间有限,针对通报仅就三处提出质疑:
一、征地过程中难免出现补偿争议,为什么偏偏此处走向了群体性冲突?
土地补偿问题往往是征地纠纷的关键所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农村的土地归全体村民集体所有(个别情形归国有)。即一般情况,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村集体,而不是村委会、不是开发商、也不是某级政府。政府征收集体土地,上要经过各有关部门审批(很多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有些是需国务院审批),下要向村民进行公告、听证等,也就是说要严格依法进行,不是谁想占就占的。笔者认为,这是一种双向制约,有利于协调征收人和村民的利益,从而避免大规模冲突。实际上,征地纠纷确实绝大多数都是个体性的。毕竟,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的土地管理现状很复杂。对一区域内绝对的适用统一的补偿政策往往会造成新的的不公平,因此确实很多情形下,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也是马克思哲学方法论的要求。然而,即便是在如此严格的法律机制下,某县×村仍旧爆发了激烈的群体性冲突,这不禁让笔者怀疑,本案是否另有隐情。在当地官方称村民为非法阻止之前,我反而觉的应该先问问他们:你们就敢保证你们征地是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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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村委会本身就应该是全体村民意志的代表,何来“企图架空”?
百科中对“架空”一词的解释为“暗中排挤,使失去实权”。请注意这两个词:“排挤”、“实权”。我们先说“实权”。需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定性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也就是说,它连一级地方政权组织都不是,根本不掌握行政权力,那还谈得上什么权力虚实和权力的“架空”呢?从这点来说,“架空”不成立。
我们再来说“排挤”。《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委会由村民民主选举产生,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我国的基层自治组织实行的是直接选举制度。如果村委会代表了村民的利益,村民根本犯不着排挤它;如果它不能维护村民的利益,村民可以把它选下去(彻底下课),更犯不着排挤它。可是从案件的通报情况来看,一个村子几百名村民“企图架空”它,这已经是相当程度的不满了,那为什么这个村委会没被换掉呢?也就一个原因可以解释,那就是村民自治的权利受到了非法干涉!因此,笔者不禁要问,这个被“恶徒”“企图架空”的村委会,它自己是合格合法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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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称村民为“恶徒”,你就能代表“善”和“正义”?
通报称,首恶分子“非法集资”胁迫村民打着“维权”幌子阻挠开山采矿。试想,如果村民是被胁迫的,那警方前来执法岂不是拯救他们,撤离时应该被夹道欢送才对,为什么会遭到二百余名村民长达四公里的追击?请注意:“二百余名”,这不是个小数目,你们村儿一个村子能有多少人?长达“四公里”,这是有多大的仇恨啊?“追击”说明是主动袭击,不是通报所称的胁迫参与。这就难免不让人怀疑,这桩表面上看似正义的“×村剿匪行动”,会不会是一次借执法之名侵犯和企图妨害村民私力救济权利的恐吓行为?通报中称村民为“恶徒”,恶的对立面是善,是正义。难道手握公权力就能代表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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