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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征地纠纷律师张强‖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怎么分?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29日|分类:拆迁安置 |618人看过


土地纠纷律师张强‖地上附属物补偿款怎么分?

案情简介

被告高亮与李某某(原告之子)在被告的口粮田上经营养殖场,经营过程中,原告曾看护养殖场一段时间,在上述口粮田上建有猪舍、鸡舍等,其中猪舍建有两排。2010年因修建铁路占用被告的上述口粮田,拆除了部分地上附着物,被告获得地上附着物补偿款29650元,其中包括畜禽舍补偿款24570元。原告申请证人李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出庭作证。被告主张南侧的畜禽舍是由李某某和被告出资建设的,但未提供相应证据。
裁判结果被告高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桂忠人民币24570元。

 

胜诉分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款归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因此本案中被拆除畜禽舍的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将被拆除畜禽舍的补偿款24570元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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