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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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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律师张强‖婚后建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者:张强律师|时间:2018年05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496人看过

家事律师张强‖婚后建的房子,就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件概述

原告何某与被告陆某1是再婚夫妻,陆某2是陆某1与前妻之女。

原告何某诉被告陆某1、陆某2,要求对共同共有的23间房屋予以分割2011年,原告何某与陆某1、陆某2共同在该院建东西南北房屋共23间2010年陆某2结婚,成立新的家庭。现该地区面临拆迁,陆某1却不承认涉诉院落内的房屋有原告的份额,企图剥夺原告依法享有的因房屋被拆迁而产生的各种安置补偿权利何某称建房时陆某1曾向其借款14000元,要求分割23间房屋,为此提交2010年12月26日其与陆某1离婚协议一份,上载明:财产处理,盖房时女方所付14000元一并收回,男方一切不动产包括房屋地皮依然归于男方名下,关于14000元办理手续时一次付清。1、陆某2证人马某1、马某2出庭作证,证明陆某2出资建房情况,根据何某、陆某1陈述的工作收入情况,二人无力建房,且二人均认可婚后各自收入各自管理。一审裁判结果驳回何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败诉分析:

本案中,何某对其主张的建房时出资14000元,负有举证责任。其一,根据其所称,14000元为借款,而非建房出资款,其二,何某与陆某1离婚协议中,双方也将14000元列为债务,而房屋归陆某1,其三,根据何某、陆某1陈述的工作收入情况,二人无力建房,且二人均认可婚后各自收入各自管理上述情况下,何某主张分割23间房屋证据不足,因此,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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