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袁永献律师 时间:2021年12月30日 1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山市XXX太阳能门市部,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
经营者:XXX,男,1974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永献,广东朗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X,男,198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XXX门市部就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提供了郭X于2020年4月19日签名确认的经双方对账的出货清单,经本院审查予以确认。郭X签订出货清单后,至今尚欠货款18152元,应承担违约责任,XXX门市部要求其支付货款18152元及从立案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郭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放弃相应的答辩、举证、质证、抗辩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法判决。
判决结果:
被告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XXX太阳能门市部支付货款1815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15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4元,减半收取为127元,由被告郭X负担(该款已由原告中山市XXX太阳能门市部预交,被告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并迳付原告中山市XXX太阳能门市部,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