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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民间贴现行为无效,如何追回本金?

作者:李全利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30次举报

 目前,票据贴现业务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票据贴现的主体为金融机构,其他主体不能经营票据贴现业务。实践中,不少不具有“贴现”资质的当事人在面对票据违约时不知道能不能行使追索权?如果不能行使追索权应当怎样才能把钱要回来。

     《九民纪要》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应当相互返还。

如何追索?

    如果持票人不是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取得的票据,而是“贴现”买来的票据。例如,出票人甲为向乙支付货款,开出了一张以乙为收款人的商业承兑汇票,承诺到期付款。乙背书转让给丙,乙与丙之间并无真实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丙向乙支付了对价,通过“民间贴现”的方式取得了票据。票据到期后,丙按期向甲提示付款,甲拒绝付款,丙遂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请求判决甲付款。此案中,乙为合法持票人,丙不具有法定的贴现资质,因此乙丙之间票据流转的行为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丙不享有票据权利,无权向出票人甲,前手乙行使追索权。

    虽然丙无法主张票据追索权,但在实践判决中,丙归还票据,前手乙向应向丙返还购买价款,丙可取回购买票据支付的金额。当然,如果通过承兑人甲协商获取付款也就不再需要起诉。

 民间贴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九民纪要》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民商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具有法定资质的当事人以“贴现”为业的,因该行为涉嫌犯罪,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民商事案件的审理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应当中止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案件的审理。案件的基本事实无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不具有法定资质、并且以“贴现”为业,会涉嫌非法经营罪、洗钱罪、逃税罪、高利转贷罪、增值税发票等相关罪名。这里的以“贴现”为业就是专门从事民间票据买卖而脱离了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但具体的标准并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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