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明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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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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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者:曹明辉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绥中某运输车队作为肇事车辆重型仓栅式货车的挂靠单位,应对属于该机动车本方事故责任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黄某甲因交通事故死亡,给四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痛苦,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为宜。黄某甲系农村居民,但其系凌海某运输有限公司的货车司机,其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故对四原告请求按农村标准和城镇标准的中间值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于被告李某驾驶的仓栅式货车在事故中存在超载,应在商业保险中增加免赔率10%。

    交通事故中机动车的挂靠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户籍为农村人口,但主要生活来源于城市的,可以在城镇与农村标准的中间值计算死亡赔偿金;超载等因素会决定商业三者险的免赔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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