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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辉律师
执业资质:1210720**********
执业机构: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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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曹明辉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人身损害 |9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因原告系被告翟某所雇佣,故被告翟某应对原告因摔伤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责任。被告张某系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将混凝土浇筑承包给被告翟某,应当知道被告翟某不具备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故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锦州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无建筑资质的大连某公司,属违法发包,被告张某以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的被告大连某公司名义承包该工程,故被告锦州某公司、被告大连某公司、被告张某某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在工作中对自身安全未尽到注意防范义务,故原告对自己所受到的伤害亦应承担一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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