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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辉律师
执业资质:1210720**********
执业机构: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公司法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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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曹明辉律师|时间:2017年08月30日|分类:保险理赔 |14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在与人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其车辆行驶证已过年检期,人保公司明知该车未年检仍与高大涛签订保险合同,收取保费并接受其投保,其行为应视为同意与被告的车辆在未年检的状态下建立保险合同关系,故被告人保公司对该车商业三者险部分不予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格式条款在为对投保人进行提示及说明的情况下,属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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