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本案中自诉人以被告人侵占其财产为由向法院提起自诉。通过我方团队律师辩护,细化证据审查,查明相关的书证、笔录等,梳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帮助法院审理查明案件事实,认定被告不存在侵占事实,仅是双方之间的民事借贷关系,最终成功帮助被告人无罪辩护成功。
律师观点:
辩护律师通过分析自诉人的陈述,发现其陈述、书证、笔录等多次不一致,从数额、交付时间、具体过程均存大非常大的陈述矛盾,其陈述不能采信,不能证明自诉人将存折交付被告保管的事实。
其次,通过分析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认为被告现有的证据不能认定被告系保管存折的目的才领取存折。其次,相关证据印证了案款项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且被告人一直表示要偿还自诉人款项,并没有拒不返还欠款,且表示每个月偿还自诉人3000元,并且按照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因此被告人周军华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侵占罪。
最后,考虑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被告人虽然经济压力非常大,生活困难,但是其仍然愿意每月支付自诉人3000元,故法院应该对其从宽处罚。最终周某涉嫌侵占罪一案成功做到了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