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唐建国|时间:2020年06月12日|232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C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725执597号之一 之一 (2016)川0725执5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男,生于1961年9月1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人,住成都市双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A,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A,女,生于1972年5月2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被执行人:A,男,生于1971年8月5日,汉族,四川省梓潼县人,住梓潼县, 本院在执行A申请执行B、C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A应受偿债权为:①油漆款432635元及利息;②案件受理费3845元、保全费2783元;③执行费6489元,A在执行中,被执行人A、B与申请执行人C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A承诺于2017年1月30日前付50000元,余款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付清, 申请执行人A于2016年12月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审查,该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思》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A银行存款的冻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A 审判员马波 代理审判员B四通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