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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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只为还个人债务,女法人涉嫌合同诈骗

发布者:张德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880人看过

作为公司法人的范某某,将房子抵押借出几百万后无力偿还,于是委托他人卖房抵债,另一方面,她又将已经售出的房产再度卖与他人,7月29日上午,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38 岁的范某某是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据一分检指控,范某某于2013年3、4月间,在以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与张女士签订某房产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向张女士隐瞒已委托他人出售该房产且已缴纳房屋过户印花税、房产实际抵押借款数额等手段,骗取张女士购房款482万元。在张女士发现房屋已经过户给他人后,范美俊又使用虚假房屋、车辆所有权证明给张女士作为抵押,掩盖其犯罪事实,案发前范某某向张女士退还40万元。

2013年5、6月间,范某某在与另一购房人张先生签订某小区某单元(房产证登记所有权人是其妹妹人)买卖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向张先生隐瞒房屋抵押的情况和使用虚假房屋产权证明等手段,骗取购房款129万元。

上午10点半,高高瘦瘦的范某某被带进法庭,开庭伊始,她就迅速否认掉公诉机关的指控,范某某说,房子都是她的,她有权处理这些房产。

根据一分检承办人查明的案件情况,2012年9月4日,范美俊通过李某为中间人,以涉案房产进行抵押,向潘某借款300万元。同年9月5日,范某某给李某出具了委托书,将该房产委托给李某处理。

后范某某又陆续向潘某的亲戚等人借款454万余元。由于范某某无力偿还此欠款,遂与李某等人口头约定将抵押的该房产出售,房款用以抵押此部分债务。

李某随后将该房产收售出合同标价是404万元。并于2013年 3月23日完成过户。

但另外一方面,范某某在2013年3月左右联系中介公司出售同一套房屋,并于2013年3月10日与购房人张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76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张女士,首付款含定金共402万元。签合同时,范某某向张女士表明该房产已抵押借款300万元,但未告知她委托李某出售涉案房产以偿还其欠款的情况。

张女士陆续支付给范美俊购房款452万元。但收到房款的范某某未将钱款用于房屋解除抵押还款。 2013年5月11日,张女士经过查询得知,自己所买的房屋已经卖与了他人,遂于当日与范某某签订了补充协议,范某某承诺如不能完成交易,就将张女士的购房款退还。

后范某某伪造了一份小区单元房的房产证和两辆车的登记证给了张女士作为抵押。

对于此事,范某某在法庭上的解释是,她在将房子卖给张女士的时候,并不知道李某已经将房产出售,而张女士在知晓房子已经被售出后,把她软禁起来胁迫其写下用另一套房产抵押的协议。

范某某在此前接受调查时表示,2013年4月9日其与刘某结婚。为偿还欠刘某的个人债务,将声称抵押给张女士的房产于同年5月28日过户给刘某,车子也出售用以偿还丈夫的债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在进一步审理中。(广州张德明律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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