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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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同居收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

发布者:张德明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293人看过

如今未婚同居几乎是一种常态了,未婚同居是指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因这种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在同居一段时间后,一方想解除同居关系,不需要通过法院来解决,同居双方自行解除同居关系就可以了。广州张德明律师认为,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属于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平等地保护子女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在解除同居关系问题上,是属于比较复杂的一个情况,下面我们从两个方面进行解答。

1、同居期间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

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

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

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2、同居期间哪些不属于共同财产?

同居期间取得财产一般均应定义为共同共有财产,除非是举证财产完全是一方单独行为所取得,或者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

总结最近人民法院判例,下列财产一般认定不属于同居双方的共同财产:

1)一方同居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补助费等;

3)一方在同居期间继承的财产或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3、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归谁抚养,抚养费怎么决定?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和婚生子女有同等权利,同居二人终止关系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要支付抚养费。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考虑以下三个方面: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 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1)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

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3)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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