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形 | 管辖法院 | 法律依据 | 案例 |
一方下落不明或被宣告失踪 |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登记结婚后双方生活在A地,因王女失踪张男向法院起诉离婚,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无管辖权。 |
一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 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登记结婚后双方生活在A地,王女被判处有徒刑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C法院没有管辖权。 | ||
一方不在中国领域内居住的 | 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登记结婚后王女出国,张男生活在国内,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A法院,而B法院没有管辖权。 | ||
被告被注销户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6条 | 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若张男户口被注销的,王女起诉张男离婚,由B地法院管辖。若双方户口都被注销,张男住所地在C,王女住所地在D,王女起诉张男离婚,管辖权法院为C地法院。 | |
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 | 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 | ||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
|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7条
| 户口从A地迁出尚未落户C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王女起诉张男离婚,若张男经常居住地在D ,管辖权法院为D地法院;若张男没有经常居住地 ,管辖权法院为A地法院。 |
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未满一年的 | 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条 | 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登记结婚后张男、王女被判处有徒刑双双入狱,张男被监禁在某监狱C地,王女被监禁在某监狱D地,现张男想提出离婚诉讼,若: 1.王女被监禁时间未满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法院没有管辖权。 2.王女被监禁时间超过一年,则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法院没有管辖权。 |
双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超过满一年的 | 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 ||
一方离开住所地未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张男和王女系夫妻,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张男外出打工不到一年。王女起诉离婚,乙女应在A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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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 原告住所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条 | 张男和王女系夫妻,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张男3年前外出打工一直未归。王女可以在B地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去张男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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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 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 张男和王女系夫妻,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3年前二人去C地打工一直未归。王女应在C地院起诉离婚;若三年张男分别在C、D、E、F各地生活不满一年,女方应向起诉时男方住所地F起诉离婚。 | |
双方离开住所地未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 |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 原告就被告原则 | 张男和王女系夫妻,张男户口在A地,王女的户口在B地。二人去C地打工不到一年。王女应在A地院起诉离婚。 |
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 | 军事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条 | |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条 | |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
| 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4条 | |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
| 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5条 | |
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 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 ||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
|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6条 | |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 | 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 | |
国内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 | 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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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同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发生财产争议,书面约定管辖的 | 书面约定的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4条、《民事诉讼法》第34条 | |
备注: 1.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起诉被告离婚的,原则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 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住所地是指户籍所在地。 原告住所地是指原告户籍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户籍所在地。 3.经常居住地是指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原告经常居住地是指原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原告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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