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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应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发布者:张媛媛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8日|分类:婚姻家庭 |350人看过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按照《婚姻法》第32条、第46条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因此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根据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造成的损害程度及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赔偿的数额。

   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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