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 法 码】合同法学·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效力·合同无效 (t0302041)
【关 键 词】民事 确认合同无效 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 婚外同居 违法关系
日常生活需要 夫妻共同财产 赠与 财产权 处理权 行为无效 不正当关系 善意 公序良俗原则 返还
【学科课程】合同法学
【知 识 点】赠与 婚外同居关系 夫妻共同财产 公序良俗原则
【教学目标】明确赠与行为的效力认定,掌握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
【裁判机关】xx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类型】民事再审
【案例效力】★★★☆☆ 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年第2辑(总第54辑)收录
【案例信息】
【案 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申 诉 人】 李xx(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被申诉人】 程xx 冯xx(均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争议焦点】
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此后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该行为能否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冯xx明知程xx有配偶而与之同居,故其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的行为违反社会公德;程xx未经其配偶李xx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xx,该赠与行为无效;张x明知冯xx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财产,而与冯xx恶意串通,以借款形式转移财产,故其应返还。
一审法院判决:冯xx向李xx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xx承担;冯xx向李xx返还304 9928元;张x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冯xx、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程xx的赠与行为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的,且已对标的物办理过户登记,故该行为有效;冯xx应返还其索取的资金3 049 928元。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
检察机关抗诉认为:程xx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xx,冯xx基于婚外同居关系取得房屋和车辆,该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
再审法院判决:冯xx返还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 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 049 928元;张x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裁判要旨】
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其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属违法关系。夫或妻一方在此期间并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侵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以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处理权,因而应认定该行为无效。同时,第三者基于与有配偶者之间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获得赠与财产,可以认定其主观并非善意,且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而从该角度讲,赠与行为亦应为无效。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第三者应返还赠与财产。
【法理评析】
夫或妻一方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双方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双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的,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夫或妻一方在与第三者同居期间,未征得配偶的同意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而第三者基于与有配偶者之间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获得赠与财产,其主观并非善意,且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故应属无效。
本案中,李xx与程xx系夫妻关系。程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xx进行婚外同居,并赠与冯xx现金及住房。而且冯xx在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xx索要资金后,与张x签订《借款协议》,将受赠金钱转至张x名下。程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冯xx同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关于“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双方属于属于违法关系。程xx其在此期间非因日常生活需要擅自赠与冯xx现金及房屋的行为侵害了其配偶的财产权,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同时,冯xx作为第三者,基于与程xx之间的不正当婚外同居关系获得赠与财产,其主观并非善意,且其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从该角度讲,程xx与冯xx之间的赠与行为亦应被认定为无效。综上。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冯xx应返还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及其索取的资金,张x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文书】
民事起诉状 民事答辩状 民事上诉状 民事上诉答辩状 民事申诉状 律师代理意见书 民事一审判决书 民事二审判决书 民事再审判决书
【思考题和试题】
1.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2.单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是否有效。
【裁判文书原文】 (如使用请核对裁判文书原件内容)
《民事判决书》
抗诉机关:xx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xx。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xx。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冯xx。
原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张x。
申诉人李xx与被申诉人程xx、冯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xx不服,提出申诉。本院作出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xx与程xx系夫妻关系。程xx与冯xx于2004年11月开始婚外同居,当月程xx给冯xx20万元现金购买轿车,冯xx用该款购买轿车一辆且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6月,程xx购买蓝湾俊园住房一套,向开发商支付530 500元购房款。2005年4月,程xx以合同更名的方式将该套房屋赠与冯xx,房屋产权登记在冯xx名下。2005年10月至2006年期间,冯xx以办公司需要注册资金为由向程xx索要资金,程xx共给付冯xx3 049 928元。2005年7月2日,冯xx与张x签订《借款协议》,张x承认实际收到290万元借款。
2006年7月,李xx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程xx赠与冯xx财产的行为无效,要求冯xx返还304.90万元、车牌号鄂a-fl385轿车一辆、蓝湾俊园住房一套,要求张x返还290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冯xx与程xx年龄相差悬殊,明知其有配偶而以情人身份与之同居生活,并向程xx索取汽车、房产及将近305万元的钱款,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主观上并非出自善意。程xx未经李xx同意,将夫妻共有巨额财产赠与冯xx,侵害了李xx的合法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无效。第三人张x明知冯xx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上述财产,却与冯xx恶意串通,以所谓长期借款的形式将290万元转移到自己名下,其应将该款项返还给李xx。据此判决:
1.冯xx向李xx返还轿车及房屋,过户费用由程xx承担;
2.冯xx向李xx返还3 049 928元;
3.张x对其中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4.驳回李xx其他诉讼请求。
冯xx、张x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程xx向冯xx的赠与行为应依合同法的规定单独判断,赠与行为是程xx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办理过户登记,故应当认定为有效,冯xx向程xx索取资金3 049 928元应予返还。二审判决如下:
维持一审判决第二、三项,撤销了第一项,即冯xx返还现金但不返还轿车和房屋。
x检察院抗诉认为:程xx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冯xx的行为违反了公序良俗的法律原则,冯xx取得诉争房屋和车辆是基于其与程xx之间不正当的婚外同居关系,其取得财产主观上并非善意,且不是有偿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法定条件。终审判决认定程xx赠与给冯xx房产与车辆的行为有效,系适用法律错误。
再审法院认为,程xx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赠与行为无效,冯xx应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 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 049 928元,张x应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再审法院据此判决如下:
1.冯xx返还当时购买车辆和房屋的对价730 500元以及其索取的资金3 049 928元;
2.张x对其收到的290万元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文章来源于互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