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律师

  • 执业资质:1350220**********

  • 执业机构: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继承离婚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微信、QQ等聊天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发布者:张媛媛律师|时间:2016年10月22日|分类:法律顾问 |1489人看过

  微信、QQ等聊天记录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一、案例:

  刘某(女)与李某(男)系情侣关系。李某因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向刘某借款人民币四万元,刘某微信转账给李某,无借条、无收据,仅有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为:“宝贝儿,在吗?”“在的在的”“跟你商量个事儿,借点儿钱呗,最近生意周转急需用钱。”“借多少?”“不多,四万块。”“好吧!”“谢谢宝贝儿!借一个月,下月今天还你,么么哒!”半个月后,刘某和李某分手。一个月后,刘某见李某迟迟未还钱变向李某索要,李某以生意亏了没有还款能力为由拒绝还款,刘某将李某告上法庭。在威严的法庭之上,李某承认通过微信向刘某借钱的事实,刘某诉求最终得以支持。

  二、疑问:

  微信、QQ等聊天记录能否作为证据使用?

  三、解惑:

  微信、QQ等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聊天记录方能符合证据真实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要求。微信、QQ等聊天记录在什么情况下被法律赋予证据效力,当事人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呢?

  1.主体资格的认定。微信证据要得到法院的采信,需经过严密的事实认定,首先要对微信的使用人就是本案当事人这一事实加以认定。目前,法院主要通过如下四种途径对微信、QQ等聊天软件使用人身份进行确定;

  第一,对方当事人自认。本案中,法官即通过李某自认而认定双方适格诉讼主体资格的。当事人自认的方式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若李某不予承认,法官也可以通过如下三种方式进行辨认及认定。第二,通过微信、QQ等头像或微信朋友圈、QQ相册中的照片进行辨认。这种途径存在致命风险,即若对方更换头像或将相册中的照片删除,那么,无法进行辨认。第三,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四,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后两种方式涉及第三方公司的技术协助,目前,尚未形成良性运转的秩序及流程。

  2.聊天记录为原始内容。微信、QQ等聊天记录内容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删除,有些内容一旦删除,便丧失内容的完整性,不能反映当事人双方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若只有单一的聊天记录,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除了双方当事人完全认可之外,无法被法官认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为克服原始内容或者记录载体灭失或毁损陷入的证据困境,建议现行对电子载体及记录内容进行公证。

  3.聊天记录内容的完整性。微信、QQ等聊天记录为生活化的记录,内容往往零散而片段化,有的甚至不能展现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为防止当事人断章取义,对聊天记录内容要求完整。

  4.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在对方当事人不承认,也无法进行公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QQ等其他信息确认聊天内容真实性也是非常必要的手段。

  四、建议

  1.除了聊天记录证据之外,注意留存其他证据,由其他证据对聊天记录内容加以佐证、相互印证;聊天记录是否能与其它证据相互印证,是影响法官判断聊天记录证据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2.若仅有聊天记录一项证据,在当事人不认可聊天记录内容,也没有聊天原始载体或公证的情况下,应结合微信、QQ等软件中的其他信息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