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共同到男方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以下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向男女双方发《申请受理回执单》。
(二)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双方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即“冷静期”)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自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注意:
?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在申请地以外的登记机关办理,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男女双方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受理回执单。
2.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3.双方户口簿原件(集体户若无法提供户口簿原件需出示个人页和户口首页复印件并加盖保管单位公章)。军人需要提供军人身份证、军官证或士兵证原件,以及所在部队团级或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4.双方的结婚证原件。
5.双方共同自愿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可委托律师起草)一式三份。
6.双方各自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两张[背景为蓝色或红色单人近期照片,(长×宽)3.5×4.5cm]。
注意: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离婚协议内容未能达成一致的,必须到法院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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