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媛媛律师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980843050
咨询时间:00:00-23:59 服务地区

厦门市广东商会诉厦门金楷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

发布者:张媛媛律师 时间:2016年09月02日 99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和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目前,民间借贷纠纷时有发生,类型多种多样。张媛媛律师提醒大家,民间借贷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空口无凭的法律风险。

民间借贷往往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关系密切通常口头形式订立,无任何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借款人否认,出借人就会因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无法举证而败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

由此,张媛媛律师建议:借贷双方以书面的欠条、借条、借款协议等形式确定借贷关系

2.书面借款协议应载明的内容

双方订立书面民间借贷协议时,协议上应载明如下内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户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证为准);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大小写一致);币种(人民币还是外币);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标明某年某月某日);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3.利息风险。

    借款利息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如当事人对利息有约定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利息利息约定不得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即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当事人对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张媛媛律师提醒出借人:即使是无息借贷,借款人逾期不还款,贷款人有权要求偿付逾期利息;或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讨不还,贷款人要求偿付催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4.未及时催款的法律风险

    按照《民法通则》135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权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2年。如借款期满后两年内未得到偿还,出借人不能证实期间存在诉讼中断的情形,即催款、起诉、借款人答应延期还款等,法律不予保护。

    为了防止超过诉讼时效张媛媛律师建议:出借人应在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写出还款计划,诉讼时效即可从新的还款期限起重新计算。出借人不仅拥有起诉权,更重要的是继续拥有胜诉权

 

 

 

 

 


张媛媛律师 已认证
  • 15980843050
  • 北京昆泰(厦门)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8年 (优于52.12%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29次 (优于98.78%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78次 (优于99.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39814分 (优于98.9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240篇 (优于94.09%的律师)

版权所有:张媛媛律师IP属地:北京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05470 昨日访问量:102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