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江某(化名)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被认定为工伤,伤残一级、完全护理依赖。用工主体为某建设公司。江某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某建设公司辩称江某已从交通事故获足额赔偿,不应重复;且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工伤保险责任。张栋律师代理江某,主张除医疗费外其他待遇可兼得,用工单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裁决支持江某部分请求,合计60.6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江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24年2月,玛纳斯县人社局认定江某为工伤,由某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2024年4月,昌吉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江某伤残一级、完全护理依赖。江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共计342万余元(后变更部分金额)。某建设公司辩称,江某已从交通事故获得赔偿151万余元,不应重复;其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非工伤保险责任;且计算标准错误。第三人耿某称认可被申请人意见。
律师办案经过
张栋律师与杨明律师共同代理申请人江某。张栋律师梳理了工伤认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行政判决书、劳动能力鉴定书、交通事故民事判决书、医疗费票据等证据,证明江某构成工伤且伤残一级。针对被申请人“重复赔偿”抗辩,张栋律师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性质不同,除医疗费外,其他项目可以兼得。针对“用工主体责任不等于工伤保险责任”抗辩,张栋律师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针对计算标准,张栋律师主张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张栋律师还就各项待遇的具体计算方式提交了详细清单。
裁判结果
仲裁裁决支持: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91403元;伤残津贴223303.5元(自2022年3月26日至2025年3月26日,并按月支付6380.1元至丧失条件);医疗费4728.5元;停工留薪期工资85068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4178元;生活护理费85068元(并自2025年2月起按月支付3544.5元);交通费300元;伙食补助费2729.5元。合计606778.5元。驳回其他请求。
案例启发
工伤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的,可同时主张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不能重复。用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的,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律师应全面收集证据,准确计算各项待遇,针对对方抗辩精准反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张栋律师,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纠纷及劳动纠纷。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联系咨询。
张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