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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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一级伤残索赔案:石河子张栋律师助原告获赔86万余元

发布者:张栋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55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

江某(化名)在上班途中被王某(化名)驾驶的小型面包车撞伤,致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经鉴定为一级伤残、完全护理依赖。交警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江某负次要责任。张栋律师代理江某提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江某86.9万余元。

案情简介

2022年3月25日,王某驾驶某BXXXXX号小型面包车超速行驶,与横过公路的江某相撞,致江某重伤。江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弥漫性轴索损伤、深昏迷等,支出医疗费24.9万余元。经鉴定,江某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江某负次要责任。王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100万元)。江某诉请赔偿各项损失165万余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律师办案经过

张栋律师代理原告江某,重点开展以下工作:第一,全面收集并提交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外购药凭证、辅助器具发票、交通食宿票据等证据,证明事故经过、伤残等级及各项损失;第二,针对王某“原告横穿马路应承担同等责任”的抗辩,强调事故认定书已认定王某超速行驶负主要责任,法院应按70%比例确定赔偿责任;第三,针对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应扣减、护理人数过多、营养费无医嘱”等抗辩,逐项举证反驳,主张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均系合理必要支出;第四,就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外地就医食宿费等,结合江某深度昏迷状态及实际支出,请求法院酌情支持。法院采纳律师大部分意见,认定江某损失合计约151万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内按70%比例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江某19.8万元,在商业三者险内赔偿江某67.1万余元,合计86.9万余元;驳回江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江某负担4722元,王某负担5324元。王某垫付款项与应承担部分折抵后,江某应返还王某1925元。

案例启发

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应及时固定事故认定书、伤残鉴定意见书及医疗票据等核心证据。保险公司常以非医保用药、护理人数、营养费无医嘱等理由抗辩,律师应逐项举证反驳。责任划分以交警事故认定为基础,法院通常按主次责任确定赔偿比例。对于深度昏迷、完全护理依赖的受害人,可主张残疾赔偿金、长期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全面维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张栋律师,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纠纷及劳动纠纷。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联系咨询。

张栋律师,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新疆大学,具有丰富办案经验和独特办案技巧,兼具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经验,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新疆-石河子
  • 执业单位: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59020********9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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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9020********95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