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认定与赔付责任划分,往往成为当事人维权的难点。近日,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张栋律师代理的吴某与某交通运输统筹服务公司、某运输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经法院审理,成功为车主吴某争取到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合计11万余元。本案的胜诉,充分展现了张栋律师在交通事故及合同纠纷领域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
案件核心
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核心争议在于:交通安全统筹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统筹公司是否应在统筹金额范围内承担车辆维修费的赔付责任?挂靠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驾驶员的停运损失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吴某将其所有的货车挂靠在某运输公司经营,并通过该公司介绍向某统筹公司购买了交通安全统筹服务,统筹项目包括机动车损失统筹,责任限额33万余元。2024年9月,驾驶员钟某驾驶该车因操作不当驶入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钟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车辆维修产生施救费、维修费合计11万余元。吴某向统筹公司索赔未果,无奈之下委托张栋律师提起诉讼,要求统筹公司、运输公司及驾驶员连带赔偿维修费及停运损失共计38万余元。
律师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张栋律师迅速梳理案情,发现本案存在三大难点:其一,交通安全统筹合同并非商业保险合同,不适用《保险法》,统筹公司可能以“合同相对性”为由拒绝直接赔付;其二,统筹公司可能主张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其三,吴某主张的停运损失金额较大,但合同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因果关系认定存在障碍。
针对上述难点,张栋律师制定了周密的办案策略。首先,他深入研究交通安全统筹的法律性质,主张该合同属于服务合同,应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且统筹单明确载明受益对象为车主吴某,统筹公司应在统筹金额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其次,针对统筹公司提出的20%免赔率抗辩,张栋律师在庭审中要求其提供书面统筹合同,统筹公司未能提交,法院最终未采纳该抗辩。最后,针对停运损失,张栋律师客观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当事人理性主张权利,避免因诉求过高导致诉讼成本增加。
庭审中,张栋律师逻辑清晰、论证严密,法院最终采纳其代理意见,判决统筹公司赔付吴某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合计11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一、被告某统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吴某车辆施救费、维修费合计11万余元;二、驳回原告吴某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35元,由原告负担2481元,被告统筹公司负担1054元。
案例启发
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张栋律师对交通安全统筹合同性质的精准把握,以及对证据规则的熟练运用。交通安全统筹不同于商业保险,其赔付依据是合同约定而非《保险法》,被统筹人应重点关注统筹单载明的受益对象、统筹项目及责任限额。同时,统筹公司提出免赔率等抗辩时,应要求其提供书面合同依据,否则法院难以采纳。张栋律师提醒:车主购买交通安全统筹时,务必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发生事故后及时报案、保留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合同性质认识不清而错失维权时机。
张栋律师,新疆初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遗产纠纷及劳动纠纷。执业以来,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与丰富的实战经验,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以专业、高效、负责的态度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如您有相关法律需求,欢迎联系咨询。
张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