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文某与江某均系香港居民,本案系涉港民商事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双方当事人均未对本案的法律适用作出选择,但江某向文某转款及其他相关事实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 江某主张文某应偿还借款1000000元,有其提供的由文某签名出具的借据及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文某逾期不支付利息已构成违约,由于借据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现江某要求文某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计付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由于借据约定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因此,利息应从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现江某的利息请求并没有超出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本院予以支持。 文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并承担不到庭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高汝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