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恋爱时你侬我侬,购房、消费不分彼此,分手时不共戴天,感情不和一拍两散。此时,一方想要回出资的购房款,会得到支持吗?
答: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居期间双方获得的财产原则上亦应归各自所有;只有在双方同居期间财产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才产生在 解除同居关系时的财产分割问题。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一般来说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能够认定各自财产份额的按各自所占份额分割;无法区分份额的,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当事人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可以根据各自的出资额认定为共有,因共同购置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同居双方不能达成分割协议时,法院可以判决该房产归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双方为购房支付的款项及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经验建议:情侣在购房前签订明确的财产协议,详细记录各自的出资份额、财产归属及可能的分割方案,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争议。同时,保留好各项转账凭证、费用发票等,这些将可能作为日后分割财产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