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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为何会成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犯罪嫌疑人

作者:韦娇律师时间:2024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97次举报

案情简介:

1.2023年7月15日下午网约车司机冯某在哈啰顺风车平台接到(南宁至靖西)的订单,载客费用为500元左右其中不包含高速过桥费。冯某接单后下单人(不清楚姓名)又马上取消了订单。下单人通过哈罗顺风车平台获取了冯某的手机号码,打通了冯某的电话,与冯某协商说他们可能晚一点出发,运费可以给到1200元(包含高速路桥费)。无需经过平台,直接线下交易即可。冯某并未察觉有何不妥,答应了下单人,随后下单人与冯某互加了微信,通过微信向冯某支付了50元定金,并且发了定位要求冯某到指定地点接人。

2. 冯某按照下单人的要求到达定位地点等待下单人。下单人到达后,说自己也是司机,是因为自己的车子拉不下那么多人,故下单人让冯某与自己一起载客(此前冯某与下单人并不认识),并安排了四名乘客乘坐冯某的车辆。下单人要求冯某跟随下单人的车辆行驶即可。之后冯某驾驶的车辆从南宁沙井收费站上高速前往百色靖西。冯某并不知晓四名乘客是非法出入境人员,在运送过程中靖西市公安局的民警致电给冯某让其到达派出所自首,此时冯某才发现自己有可能涉嫌运送非法出入境人员。而在去派出所自首之前,由于冯某过于害怕、恐惧的心理,不知所措,直接将其车辆停靠在高速路边让4位乘客下车(4位乘客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就主动下车)后,自己则赶往吞盘边境派出所自首。

3. 冯某因涉嫌组织偷越国边境罪被靖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办案思路及过程:

1. 冯某的行为不符合组织行为且主观无故意,不构成明知,应当认定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8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主观要件上,嫌疑人必须具有直接故意、其主观目的是要将他人非法送出或引进国(边)境;客观要件上,表现形式为嫌疑人是组织者,且采取煽动、串联、拉拢、引诱、欺骗、强迫等手段,策划联络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

2. 即使冯某涉嫌犯罪,也不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比较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冯某没有串联、拉拢等策划联络组织安排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由于受到他人的隐瞒、欺骗才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运送行为(组织比运送的量刑更重)。

3. 冯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冯某由于受到他人的隐瞒、欺骗才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运送行为,在这之前一直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主动投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在有可能逃跑的情况下仍然自行前往办案机关投案)。

结果:

靖西市检察院同意对冯某取保候审,并且涉嫌的罪名变更为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办案感悟:

1. 一切违背正常习惯、逻辑的事情必有猫腻。很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组织者就是专门采取这种在网络平台下单后又取消订单让司机私下接单的方式来欺骗司机帮其运送非法出入境人员,这种案子在边境地区(广西区境内的百色靖西、崇左凭祥、防城港东兴等地方)很常见。办案过程中我们也为司机感到冤,但是你实际上已经参与并实施了这个行为,即使你一开始不知情,但是在运送的几个小时过程中不可能没有发现端倪(乘客是否有交流、交流的语言、口音),但司机并仍然继续按照原计划运送。

2. 如果司机在发现自己涉嫌运送非法入境人员之后,能采取有效措施(比如直接送到派出所或者路过收费站时把他们交给警察),自己不但可能不会被认定涉嫌犯罪,还有可能因此获得嘉奖。

3. 此类案件目前还在不断发生,也希望能提醒网约车司机在接单过程中能够采取谨慎态度,不要因一时的大意而让自己陷于牢狱之灾,让自己的家庭限于困境。

4. 最后,即使司机得以取保,但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六个月。也就说如果法院采纳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司机在取保之后仍然会被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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