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核心事实
2019年4月15日,甲与乙、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购买位于南京市某房屋拆迁安置房,总价33.7万元。
甲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并于2020年初装修入住,居住使用至今。
2023年房屋满足过户条件,乙以家庭纠纷为由拒绝配合。
2024年3月6日,丙出具承诺书同意配合,但乙坚持不配合,甲遂起诉。
刘兆元律师的主要作用
代理原告甲提起诉讼,明确诉讼请求包括:
判令戊配合乙、丙、丁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判令三被告支付违约金及其他损失共计67400元;
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组织证据: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装修入住证明、报警记录、关联案件判决书及庭审笔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
成功论证合同效力:针对乙“未签字、不知情”的抗辩,刘兆元律师利用(2019)苏0***民初9***号离婚案件庭审笔录中乙自认“合同上面字是我签的”等关键内容,证明乙对售房知情且同意,法院据此认定合同合法有效。
争取到违约金:法院综合案件情况,采纳原告关于损失的主张,判决三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8000元。
实现诉讼目标:法院判决支持甲的核心诉求——强制过户,并明确过户费用由甲承担(符合合同约定)。
判决结果
戊公司于判决生效五日内协助乙、丙、丁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权登记手续(费用由甲负担);
乙、丙、丁在取得产权后五日内协助甲办理过户至甲名下(费用由甲负担);
乙、丙、丁于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甲违约金8000元;
驳回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86元,甲负担743元,三被告共同负担743元。
关键意义
确认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在买方已付款并实际居住情况下的法律效力。
刘兆元律师通过精准引用前案庭审笔录中的自认事实,成功推翻被告“未签字”抗辩,保障了甲的房屋所有权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