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英律师

  • 执业资质:1370720**********

  • 执业机构: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票据提前提示付款,后被拒付,是否享有追索权

发布者:刘文英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0日|分类:公司法 |779人看过


法律规定汇票到期后十日内提示付款享有对所有前手的拒付追索权。现实中,很多持票人为防止票据超期,因此在票据到期日前提示付款,但此种操作方式带来了诸多法律问题。当持票人行使票据追索权时,被追索人会以“汇票到期后十日内提示付款享有对所有前手的拒付追索权”为理由进行抗辩,认为持票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示付款,无追索权。

通过检索相关判例发现,部分法院认可“到期日前提示付款具有追索权”,法院认为票据在到期后仍显示付款提示待签收,即提示付款行为一直持续存在,因此享有追索权。这也提醒各位持票人,最好在规定时间内提示付款,毕竟法律未明确规定提前提示付款享有追索权,法官对法条的理解不同,很有可能会出现提前提示付款不享有追索权的情况。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